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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听证和申诉活动,保证学校的管理行为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京教策[200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学校在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所设定的保障学生权益的特别程序。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学校提出的变更处理决定的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听证和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受理学生听证与申诉工作的机构是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六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党政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七条  学校党政负责人担任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

第三章  听证工作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在送达处分决定时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需有书面声明,且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请求。

第九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非本事件调查人员担任。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包括拟被处分学生本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等。拟被处分学生本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学生,建议学校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权利。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该公开进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十四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五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证据;

(三)如实陈述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拟被处分学生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核对后签字。

第十九条  听证记录人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相关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人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听证报告。报告应由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学校提交听证报告,学校依据听证报告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申诉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学生受到学校对其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学生受到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后附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三)因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事由,决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诉后,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因事情特别复杂或其他不可抗力可适当延长申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应组成学生申诉调查组,调查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应配合查询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调查组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成员一般包括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纪检部门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调查组也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报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情况,做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时要制作复查结论书。

第三十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需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91日起开始实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外的其他类型学生的听证和申诉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