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中文 | ENGLISH | 한글 | русский
当前位置: 首页» 党建工作»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文件

 

外经贸学党发[2011]24        签发人:王玲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北京市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工作、党内生活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依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校园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党务公开紧紧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大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工作创新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党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

(二)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展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师生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依法依纪,有序推进。按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把依法依纪贯彻于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确保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客观真实,规范科学。党内事务除了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多样便捷,公开程序规范严谨,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重点公开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师生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密切党群关系。加强对党务公开事项决策、运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公开,避免形式主义,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把党务公开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有机结合,党务公开过程中要强化师生员工对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师生员工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它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学校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的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学校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工作、学习、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范围、方式和时限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学校党委编制学校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各项公开内容的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部门。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校党委制定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

(二)建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党内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委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充分发挥和尊重党员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三)实施公开。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我校党务公开目录及时将党务公开内容通过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公开。

(四)收集反馈。相关责任单位认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反馈或公开。

(五)归档管理。建立党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将党务公开的事项逐条登记,记录保存党务公开内容、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根据我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党务公开的范围确定为两个层次:党内、校内。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在校内公开的可通过文件、会议、校园网、党务公开网、校园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

(一)长期公开。指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需要长时间内对党员群众公开,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党的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

(二)阶段公开。指阶段性工作或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如党组织的重要会议、为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应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即时公开。指动态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领导活动和讲话、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等,应根据情况每月公开一次或随时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制度保障

第十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例行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有力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受理。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纪委负责对学校党务公开进行监督,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党务公开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四)信息反馈制度。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收集、谁反馈”的原则,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围绕党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认真讨论研究,并根据需要实行再次公开。

(五)考核评价制度。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及评奖评优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评价体系中。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考评纳入党组织年度评估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党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评议。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成立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设立一名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搜集整理与报送。

第十三条  成立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设党务公开监督员,负责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务公开目录.doc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doc

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名单.doc 

 

 

(此页无正文)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 题 词党务公开   实施细则                           

  主送单位:北京市委教育工委                               

  下发单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1621

                              共印10